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2912542号“快适爽感COOL MAGIC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2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东怡士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12542号“快适爽感COOL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43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鞋、腰带”商品上实际使用的信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并没有在指定期间在“鞋、腰带”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页面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发票及对应销货清单2份。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腰带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鞋、腰带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号码为24273512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居家鞋商品上进行了实际销售。故复审商标在“鞋”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腰带”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腰带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