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116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79号 - 申请人:企工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111659号“企工保QIGONG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79号

       

      申请人:企工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1659号“企工保QIGO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企业一站式现代管理综合服务商,主营业务包括人事代理、劳务派遣、薪酬管理服务、招聘服务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49727号“晴瑞照明及图”商标、第1519915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图形,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参加的会议协议及发票、宣传手册等证据。(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有所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企工保”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