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313723号“电视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32号

       

      申请人:北京平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3723号“电视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且通过申请人的宣传及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订购单、手机截图、淘宝页面截图、营销合作协议、合作授权协议、授权书、宣传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电视鸡”构成,该文字为非固定词汇,属于臆造词,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且从申请人提交的订购单、营销合作协议等证据可知“电视鸡”系以小鸡的卡通形象进行宣传、使用的一种方式,该文字使用在书籍等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