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305790号“NEO STI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98号
申请人:内恩疗法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5790号“NEO ST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5820号“NEO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且由对方代理人处得知引证商标持有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引证商标将会被撤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往来邮件打印件、申请人官网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NEO STIM”与引证商标“NEOSTEM”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