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31682号“锐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94号

       

      申请人:成都昊锐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1682号“锐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9526号“JAZ及图”商标、第5131840号“陇房资讯及图”商标、第9208129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