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S BIO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654496号“APS BIO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37号

       

      申请人:艾普斯生物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496号“APS BIO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0630号“志健金瑞 A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药物、原料药、放射性药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白朊食品、婴儿食品”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人用药、医用药物、原料药、放射性药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白朊食品、婴儿食品”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