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227140号“惊喜拆拆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40号
申请人:MGA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7140号“惊喜拆拆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10584号“惊喜拆拆球 SURPRISE DEMOLITION BALL”商标、第33720241号“惊喜 BALL BALL”商标、第12617744号“惊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仍在审理中,尚未确权。申请人拟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两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