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710012号“春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30号
申请人:四川省简阳市春兰服装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012号“春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2160号“春斓 chun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春斓”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春斓”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二者使用在目录册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