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K王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534841号“8K王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32号

       

      申请人:广州美高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4841号“8K王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6138446号“4KK王牌”商标、第16736159号“王牌云视”商标、第23084118号“ID王牌”商标、第25938850号“王牌 TV”商标、第26268207号“王牌天下”商标、第26974413号“王牌 TV”商标、第27100647号“8K王牌”商标、第28371731号“王牌 ZIYU”商标、第30895572号“王牌 PH”商标、第33892935号“王牌 TV”商标、第34339172号“姬降 王牌”商标、第10593628号“TCL 王牌”商标、第1792882号“王”商标、第25931536号“王”商标、第4190928号“TCL王牌”商标、第21667678号“4KK王牌”商标、第33994511号“10K王牌”商标、第27753320号“K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十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基础信息、纳税申报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商品为家用遥控器,其在电视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2、引证商标五、六、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3、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八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4、引证商标十七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其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六、七、九、十、十一、十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七是否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家用遥控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王牌”或“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扩音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