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344800号“YIQ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355号
申请人:广州市美腾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4800号“YI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431467号“YIXUAN DAILY CHEM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经无效 ,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09381号“吚泉”商标、第17412406号“懿泉”商标、第12470026号“益佺”商标、第11286381号“艺泉”商标、第11601439号“艺泉”商标、第8634380号“玉女源泉 YNQUAN ”商标、第13825071号“YIJUAN”商标、第9620913号“御景源 YJ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含义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各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实现共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