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87584号“固金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352号
申请人:北京得一堂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7584号“固金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1079号“固金养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经大量使用具有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固金茶”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