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959256号“桃の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58号
申请人:亚浪漫得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9256号“桃の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4555号“木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桃の木”与引证商标“木桃”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