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4117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346号 - 申请人: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241174号“DI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346号

       

      申请人: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双合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1174号“DI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4661号“DIET RADISSON”商标、国际注册第1323895号“TOMAN DIET”商标、国际注册第1417349号“EURI DIET”商标、国际注册第1204661号“DIET RADIS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减肥茶;营养补充剂;维生素软糖;医用营养饮料;维生素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驱虫用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减肥茶;营养补充剂;维生素软糖;医用营养饮料;维生素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驱虫用香”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DIET”可译为“日常饮食”,用于“消毒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