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461077号“man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60号

       

      申请人:香椎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1077号“man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8139号“MANUTAN”商标、国际注册第1179523号“Manutan及图”商标、第18601316号“MAND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nuan”与引证商标一“MANUTAN”、引证商标二“Manutan”、引证商标三“MANDAN”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肥皂、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