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丁顿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6832141号“帕丁顿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17号

       

      申请人:帕丁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安康诚(北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5日对第16832141号“帕丁顿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是英国著名作家迈克尔.邦德(Michael Bond)笔下一套充满童趣的系列图书的主人公。1958年,邦德发表了第一本以小熊帕丁顿为主角的故事书《一只名叫帕丁顿的熊》,该系列图书已被译成40种文字畅销于全球各地,总销量达3500多万册,并被改编成英国BBC广播公司最受欢迎的电视连续剧之一。以小熊帕丁顿为主角的电影《帕丁顿熊》于2014年11月28日在英国首映,2015年3月5日登陆中国大陆。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近似,其注册和使用会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三、“PADDINGTON”作为申请人商业字号早在1973年即在英国进行登记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作为知名的幼儿读物主要人物名称,其承载的权益应该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申请人拥有Paddington(帕丁顿熊)的商品化权。四、争议商标系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五、申请人在世界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世界驰名的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关于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的介绍;2、申请人公司成立证明及变更证明;3、申请人美国版权注册清单;4、帕丁顿熊系列图书在中国印刷出版和销售清单;5、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系列图书版权人信息;6、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列表;7、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8、相关媒体报道;9、申请人在中国的版权登记证明;10、申请人品牌在世界各地的许可、使用和销售情况;11、申请人品牌在中国的许可、使用和销售情况;12、其他有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2月14日第1587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5类清凉油、消毒剂商品上。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第15983906号“帕丁顿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书籍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帕丁顿/PADDINGTON”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以小熊帕丁顿为主角的电影《帕丁顿熊》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构成对申请人基于在先动画电影主要人物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的损害。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的介绍、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系列图书版权人信息、帕丁顿熊系列图书在中国印刷出版和销售清单、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品牌在中国的许可、使用和销售情况等证据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系列幼儿读物已经在中国进行了广泛的销售和宣传,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作为知名幼儿读物主人公的角色名称已经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极高知名度,加之以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 Bear为主角的电影《帕丁顿熊Paddington》在中国的上映使得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人物角色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该幼儿读物知名度的取得包含了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的。因此,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作为知名的幼儿读物主要人物名称,其承载的权益应当作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益”得到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基于幼儿读物主要人物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的交易机会,必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基于在先幼儿读物主要人物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