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595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52号 - 申请人:北京炉鱼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659580号“苏超烤猪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52号

       

      申请人:北京炉鱼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9580号“苏超烤猪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4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苏超”具有特殊来源,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正当性。“苏超”为较为常见的中文姓名,与烈士身份并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识别的时候难以将两者联系起来,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姓名权授权书、苏超身份证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苏超烤猪蹄”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苏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苏超烤猪蹄”中的“苏超”为我国烈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姓名授权书等为复印件,且未有证据证明“苏超”与申请商标有何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