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09238号“翻译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08号

       

      申请人:杭州轻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起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9238号“翻译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没有负面影响,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实物图;
      2、申请人产品宣传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翻译狗”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