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7153063号“云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9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生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快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53063号“云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66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的仁寿云孚家具有限公司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仁寿云孚家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资料;
2、《成都家具展展位订购合同》;
3、商品价格表;
4、《租赁合同》;
5、产品的订(发)货单、申购单实物;
6、宣传资料复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宣传资料、合同、证书、媒体报道资料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除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外,还提交了物料单、产品说明书、企业图片、产品图片、合格证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9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研究;商业信息;拍卖;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计算机文档管理;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组织技术展览”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为仁寿云孚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我局对该企业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撤三阶段和复审阶段证据或无对应发票、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为仁寿云孚家具有限公司在家具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而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