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006777号“TEZ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05号
申请人:动态分类账本解决方案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6777号“TEZ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71513号“TEZ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动态分类账本解决方案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因此,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