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能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IMPACT ...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359659号“藝能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IMPACT

    ...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60号

       

      申请人:艺能娱乐(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9659号“藝能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IMPACT Entertainment(International)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7758号商标、第127268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属于恶意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中文均为“艺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引证商标二属于恶意注册等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