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762611号“一站导航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59号
申请人:广东一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源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2611号“一站导航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资料、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一站导航球”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