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8778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34号
申请人:云南天道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莽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7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992号图形商标、第17615517号“T及图”商标、第22749825号“T及图”商标、第1357413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建筑制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