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66932号“CONSCIENTIO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417号
申请人:台湾力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6932号“CONSCIENTIO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1913号“正大光明”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