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ret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1586903号“Garret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075号

       

      申请人:盖瑞特交通(原申请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三工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北京三工大众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1日对第21586903号“Garret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90008号“Garrett”商标、第994384号“盖瑞特Garrett”商标、第1067710号“盖瑞特Garre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涡轮增压器上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申请人“Garrett”、“盖瑞特”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系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汽车的零部件(包括涡轮增压器及与增压器相关的汽车配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和控制设备)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各引证商标档案及商标注册信息;类似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据、经营情况证据、公司及产品介绍资料;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其商标所获荣誉、媒体宣传报道等知名度方面的证据;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案件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的评审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部分产品购销合同、发票;部分完税证明;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手册;申请人诊断证明书;产品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提出本案申请的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三工大众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月2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汽车燃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9年7月2日变更为北京三工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7类“涡轮增压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的零部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7类“对航空工业和零件和设备进行彻底检修”等服务上。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防冻剂、制动液等商品以及第4类“润滑油、汽车燃料、发动机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Garrett”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在第4类润滑油、汽车燃料等商品上申请过第11139125号“VOLKSWKINGS及图”商标、第11398989号“DasAuto”商标、第11740700号“霍尔赛特”商标。
      4、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声明承继原申请人对“Garrett”、“盖瑞特”商标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代替原申请人参加本案的后续评审程序。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汽车燃料、发动机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涡轮增压器、汽车的零部件、对航空工业和零件和设备进行彻底检修”等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Garrett”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外文“Garrett”及汉字“盖瑞特”字母构成相同,呼叫高度近似;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4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过“VOLKSWKINGS及图”、“DasAuto”等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因此,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主观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鉴于本案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之情形。争议商标既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