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465559号“玩乐智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31号
申请人:广州齐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5559号“玩乐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从事的是与智能玩具等相关的行业,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已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强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及宣传单页截图、申请人在今日头条、抖音的宣传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玩乐智能”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及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