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773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83号 - 申请人:北京誉华特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773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83号

       

      申请人:北京誉华特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7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汽车及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8111号图形商标、第6357526号图形商标、第2640222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媒体关于申请商标的宣传和报道等证据。(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是否被撤销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包装设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