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251号“WHITE ANGEL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725号
申请人:韩国一五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251号“WHITE ANGE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499号“安琪ANGEL”商标、第6633709号“天使”商标、第580249号“天使TIANSHI及图”商标、第7984882号“天使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43958号“天使”商标、第1084918号“安琪ANGEL”商标、第19731488号“辣天使ANGEL”商标、第7668702号“焙爱ANGEL BAKING&LIFE”商标、第31625295号“蒋氏手工牛轧糖ANGEL及图”商标、第33386704号“天使自然平衡NATURAL BALANCE ANGEL及图”商标、第1462317号“天使及图”商标、第15819083号“天使厨房”商标、第21977709号“安芝ANG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九、十均被驳回,权利待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十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十一、十二在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禽蛋;已加工的可食用的海藻;鱼(非活);加工过的鱼”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水果;食用油”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食用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禽蛋;已加工的可食用的海藻;鱼(非活);加工过的鱼”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