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VELSE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085号“SHOVELSEN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85号

       

      申请人:MINESENSE TECHNOLOGIE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085号“SHOVELSE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在采矿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SHOVELSENSE”组成,其中“SHOVEL”意为“铁铲;铲车”,“SENSE”意为“感觉;领悟”等,将其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采矿铲用电磁传感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指定使用在第42类用于电磁感应解决方案的工程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性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