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485487号“熊猫找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727号
申请人:天津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5487号“熊猫找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79269号“熊猫资本”商标、第34442903号“熊猫拼鞋”商标、第23891331号“金熊猫”商标、第1109217号“熊猫旅游”商标、第18903731号“熊猫易缴费”商标、第27499648号“熊猫捐书”商标、第30082213号“熊猫游戏”商标、第33133510号“熊猫客栈”商标、第20415335号“熊猫电站”商标、第21706338号“熊猫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地域差异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及图;申请商标宣传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至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以及引证商标九、十均包含文字“熊猫”,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不动产代理、典当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九、十核定使用的“经纪、不动产经纪、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