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169728号“东道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89号
申请人: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69728号“东道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6489号“东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4934号“东道粮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71959号“东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与“餐饮”相关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6854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室外宴席服务、备办宴席、餐厅、茶馆、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养老院、活动房屋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提供营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东道”,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室外宴席服务、备办宴席、餐厅、茶馆、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