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0714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25号
申请人:北京万里长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1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16449号图形商标、第34796533号“大众点评亲子奇妙日及图”商标、第23341333号“大众点评及图”商标、第6576013号“和信华及图”商标、第4443608号“天则经济研究所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