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455061号“咏哇 美蛙美味YONGWA
MEIWAMEI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29号
申请人:江苏王子牛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5061号“咏哇 美蛙美味YONGWA MEIWAME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1673号图形商标、第23758063号“美蛙美”商标、第15625237号“美美味MEIMEIWEI”商标、第30931345号“美蛙鼎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撤三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咏哇 美蛙美味”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美蛙美”、引证商标四文字“美蛙鼎味”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茶馆;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