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掂勺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941637号“掂勺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80号

       

      申请人:长春市百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璟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1637号“掂勺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词汇,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相联系。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未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掂勺师”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