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HoW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153487号“TimHoW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16号

       

      申请人:添好运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3487号“TimHo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6626号“TIMHO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621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9674号“大三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宣传使用材料、媒体宣传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676期、第167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