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MAFLA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301号“DERMAFLA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49号

       

      申请人:DD KARMA LLC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301号“DERMAFL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DERMAFLASH”为臆造词,整体上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二、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柯林斯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有关flash字条的解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证明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DERMAFLASH”可译为“皮层 闪光”,使用在“超声波面部护理仪,用于清洁和收缩毛孔并沁入护肤品”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