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8944号“SAVE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79号

       

      申请人:WAMGROUP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8944号“SAV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9737号“SEV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359号决定在广告、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在广告、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因此,引证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贸易交易和商业合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