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805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971号 - 申请人:泉州钰乘礼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80594号“vii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971号

       

      申请人:泉州钰乘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0594号“vi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718号“VI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8748号“Vi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92159号“网讯V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5345号“維信VI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7245号“維信VI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57246号“維信VI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12648号“維信VI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372790号“V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261625号“V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viition”与引证商标一“VICTION”、引证商标二“Viction”、引证商标三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Vtion”、引证商标四中所占比例较大的“VICTION”、引证商标五中所占比例较大的“VICTION”、引证商标六中所占比例较大的“VICTION”、引证商标七中所占比例较大的“VICTION”、引证商标八的主要认读部分“Vation”、引证商标九“VATION”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