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妙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710139号“极妙厨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75号

       

      申请人:上海极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慧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0139号“极妙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9872号商标、第23275187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工作和人员的安排;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发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工作和人员的安排、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工作和人员的安排、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