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534367号“韩国小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72号
申请人:广州金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4367号“韩国小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部分文字与外国国名近似,但是整体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韩国”,为韩国国名,该标识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