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8990139号“六哥老炮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72号
申请人:也牛(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银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4日对第18990139号“六哥老炮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735825号“老炮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烧酒;朗姆酒;白兰地”商品上,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19年5月21日第1648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北京第七印象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8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七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转让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商标法》第九条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鉴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