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981772号“HelloMin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81号
申请人:哈洛迈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禾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30981772号“HelloMi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2、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号、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及翻译;
2、申请人国际商标注册情况;
3、苹果公司邮件来函及翻译;
4、HELLOMIND应用软件在中国大陆的下载量;
5、领英、苹果应用软件商店对HELLOMIND的介绍及翻译;
6、中外媒体对HELLOMIND的评价及报道;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2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二、关于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我局认为,该条款涉及的是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该条款规定之情形,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