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661543号“玛诗妤 MANSE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01号
申请人:广州市微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1543号“玛诗妤 MANSE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871445号“玛诗妤”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00290号图形商标、第4156961号图形商标、第615750号“LANCOME及图”商标有显著识别文字加以区分,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