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HO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1443号“ARTHO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60号

       

      申请人:ANTON HUBNER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443号“ARTHO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57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7330951号商标、第141681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