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O-CREATIV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318517号“SINO-CREATIV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62号

       

      申请人:北京信诺创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8517号“SINO-CREATIV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15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ino”一词并非中国国家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翻译为“中国创造性”,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