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芯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371326号“康芯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19号

       

      申请人:中山市康芯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1326号“康芯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商号,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369118号“康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检验报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便携式取暖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