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91380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467号 - 申请人:北京首旅寒舍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91380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467号

       

      申请人:北京首旅寒舍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38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0164号“寒舍MY HUMBLE HOUSE及图”商标、第6716543号“寒舍HAN-SH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字体设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图形化的设计,亦可被识别为“寒舍”,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寒舍”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古董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