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861号“Y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484号
申请人:贝克尔美甲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861号“Y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3182号“亚斯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7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79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3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大剪刀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指甲钳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屠宰动物用器具和器械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刀(手工具)商品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文字“YES”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YES”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