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 FEEL THE COMFO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1425号“BASE FEEL THE

    COMFO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481号

       

      申请人:基本防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425号“BASE FEEL THE COMF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8654号“BASE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68655号“BASE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取得两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冲突。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及翻译。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BASE”文字,但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