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64176号“铝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358号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4176号“铝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是全球最大汽车底盘零部件制造商,由中国中信集团管理,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财政部。中信戴卡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汽车底盘零件OEM制造商,是我国最早以自主品牌进入“世界级汽车生产商全球采购体系”的民族企业,也是目前我国少数有资格参与“世界前十二家汽车厂”全球化配套的企业。高速增长的发展速度,数量庞大的产品系列,丰富多彩的客户需求,使中信戴卡产生强烈的商标使用需求。申请商标为公司铝系列商标之一,公司注册了铝客、铝侠、铝者、铝球等商标,目的是突出中信戴卡的铝加工主业,突出戴卡工匠精神,专注铝合金研发。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名录、子公司注册信息、中信戴卡公司行业排名名单、中信戴卡公司2015-2018年主要经济指标、申请人公司获奖证明、部分宣传图片、部分领导视察工作的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1744117号“铝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59895号“铝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职员安置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在主要从事的汽车零部件的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上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其行业特点及经营所需,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正当意图,故其申请注册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