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5019173号“靠一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微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19173号“靠一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76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运营有驰名的“QQ”、“微信”等社交软件,申请人商标“靠一靠”为申请人独创,是“摇一摇”产品的辅助项目名称,随着申请人“微信”社交软件的推广而具有广泛知名度。二、申请人一直有使用“靠一靠”商标。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亦调取了申请人于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提供证据情况说明原件等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信托、金融赞助、金融管理、保险、代管产业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8月13日。2018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联系,还应以申请人是否有实际的商业使用行为作为判断依据。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2日